基本案情
廣東省肇慶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區內某包裝公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如下問題:打磨車間3個木塊打磨工位,屬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場所,采用3套正壓不防爆的風機吹送粉塵,現場粉塵飛揚,積塵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20區電氣設備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燈及線路等)。肇慶高新區安監局分別對該包裝公司和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立an調查。
經調查認定:
1、該包裝公司存在打磨區域3個木塊打磨工位,屬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場所,采用3套正壓不防爆的風機吹送粉塵至除塵器,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20區電氣設備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燈及線路等),違反了《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2、該包裝公司的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及時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處罰決定
經肇慶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案審委員會研究決定:
1、鑒于該包裝公司在本次執法檢查前已經對打磨區域20區的不防爆電器和除塵系統進行自查自糾整改,并且將部分不防爆照明燈更換為防爆照明燈,防爆插座、繞線管、阻火泥已經在申購流程中,檢查后制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該包裝公司行為符合《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從輕處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第一百零二條和《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中檔幅度以下確定處罰標準和行政處罰金額,決定對該包裝公司處以人民幣10000(壹萬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鑒于該包裝公司的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在本次執法檢查前已經對打磨區域20區的不防爆電器和除塵系統進行自查自糾整改,并且將部分不防爆照明燈更換為防爆照明燈,防爆插座、繞線管、阻火泥已經在申購流程中,檢查后制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和第十二條規定,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中檔幅度以下確定處罰標準和行政處罰金額,決定對該包裝公司的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處以人民幣20000(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告別粉塵飛揚 筑牢防爆安全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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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識
一、《安全生產法》條文指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指引:
第三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來源:肇慶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